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3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女方是外省嫁到湖南城步的,与男方于2008年生育一男孩,同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育一女孩。婚后在女方老家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子比较旧,面积比较小,当时花了十余万,现也基本没升值。婚后双方互相怀疑对方出轨,男方经常对女方辱骂难听的话,还多次催促女方起诉离婚。目前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因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女方遂委托旷律师起诉离婚。
旷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为女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当场安排立案,承办法官非常负责,周末仍和对方进行联系,并为双方进行调解。本案调解最大的难点就是房子该如何处理,因为房子是买在女方老家,男方不可能再去那边住,短时间卖掉也不现实,故该房子给女方并由女方给男方进行补偿是比较符合实际的调解方案。找到方向后,经法院和旷律师反复做双方工作,双方很快就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双方都愿意配合调解,法院遂在原定开庭日前即为双方组织调解,最终庭前调解成功。旷律师为女方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8天时间。
这年头没有谁离不开谁,尤其已经分居几年的,双方也早已有各自的打算,都不想再和对方和好。但在诉讼过程中很多被告明知婚姻已经无法维持,还口是心非地说不同意离婚,其实这只是其诉讼策略,无非就是想争取更多的诉讼利益而已。如果原告提出的条件足够诱人,被告会一般都会很爽快地同意离婚。因此我们作为律师要想为原告顺利离婚,就一定要能以最快的速度找到双方的利益分歧点,并提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只要双方的利益诉求都能满足,那离婚就是很简单的事。本案处理得如此顺利,也正是因为我们找到了问题的关键点,当然也离不开法官的专业和敬业。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XXX民初XXX号
原告: L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 。
委托诉讼代理人: 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J,男,19XX年 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
原告L某某与被告L某J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 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L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L某某与L某J离婚; 2.判令小孩L某X、L某Y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2008 年7月6日生育男孩L某X,2008 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 23 日生育女孩L某Y。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L某J自愿离婚;
二、被告L某J自愿抚养婚生小孩L某X、L某Y,原告L某某于每月 30日前按每人 500 元/月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止;
三、原、被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XX市XXX镇住楼XX幢XX楼XX号(房屋所有权证X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XXXXXX号)的房屋归原告L某某所有,原告L某某自愿补偿被告L某J 60 000 元,此款当庭支付;
四、原告L某某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视小孩;
五、本案受理费 150 元(已减半收取 ),原告L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法官助理XXX
代理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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