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1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在邵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为建设美好的家庭,双方曾一起开店创业,各自名下欠有一定的债务。后因性格不合以及互相怀疑对方出轨等原因,两人常常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男方失去理智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女方遂草拟好离婚协议条款和男方协商离婚。但男方性格执拗,拒绝协商,直接要求女方起诉离婚,女方遂委托旷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为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与男方取得联系后,男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法院遂安排诉前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诉前调解成功。既然无法达成调解,那就必须做好最坏的打算。旷律师遂着手准备男方出轨及对女方实施家暴的证据,争取在第一次诉讼中认定该事实,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打好基础。第一次诉讼庭审中,经法官和旷律师积极调解,男方终于同意离婚,并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女方成功离婚。
本案男、女双方的婚姻本已无法维持,协商离婚是最好的结局,而男方却要求女方直接起诉离婚,增加了不幸婚姻给双方带来的痛苦。虽然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一个多月时间,总体来说非常顺利,女方也并没有因诉讼离婚遭受太多的痛苦,但如果没有这场不必要的诉讼,双方本可以更快结束这段不幸婚姻。不管是婚姻还是人生,如果没有回旋的余地,还不如早点面对现实,果断放手,洒脱转身!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XXX民初XX号
原告:W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镇XX村。
原告W某与被告L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W某与被告L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L某R由被告L某某抚养成年,原告W某自愿支付一次性小孩抚养费1万元(当即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归被告L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收回和清偿;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100元,原告W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法官助理XXX
代理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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