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旷良勇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397688886
咨询时间:06:30-23:30 服务地区

与其勉强维持,何不洒脱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4日 1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在邵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为建设美好的家庭,双方曾一起开店创业,各自名下欠有一定的债务。后因性格不合以及互相怀疑对方出轨等原因,两人常常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男方失去理智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女方遂草拟好离婚协议条款和男方协商离婚。但男方性格执拗,拒绝协商,直接要求女方起诉离婚,女方遂委托旷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为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与男方取得联系后,男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法院遂安排诉前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诉前调解成功。既然无法达成调解,那就必须做好最坏的打算。旷律师遂着手准备男方出轨及对女方实施家暴的证据,争取在第一次诉讼中认定该事实,为第二次离婚诉讼打好基础。第一次诉讼庭审中,经法官和旷律师积极调解,男方终于同意离婚,并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女方成功离婚。

本案男、女双方的婚姻本已无法维持,协商离婚是最好的结局,而男方却要求女方直接起诉离婚,增加了不幸婚姻给双方带来的痛苦。虽然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一个多月时间,总体来说非常顺利,女方也并没有因诉讼离婚遭受太多的痛苦,但如果没有这场不必要的诉讼,双方本可以更快结束这段不幸婚姻。不管是婚姻还是人生,如果没有回旋的余地,还不如早点面对现实,果断放手,洒脱转身!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XXX民初XX

原告:W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XXXXX村。

委托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村。

原告W某与被告L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W某与被告L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L某R由被告L某某抚养成年,原告W某自愿支付一次性小孩抚养费1万元(当即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归被告L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收回和清偿;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100元,原告W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法官助理XXX

代理书记员XXX

旷良勇律师 已认证
  • 18397688886
  •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7.2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2次 (优于94.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92次 (优于99.7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8047分 (优于98.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22篇 (优于9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旷良勇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71558 昨日访问量:5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