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20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女方与男方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先后生下一儿一女。婚后,两人共同外出打工,夫妻感情尚可。2019年年底后,女方在家照顾小孩,男方继续外出打工,夫妻聚少离多。2021年7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男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女方在判决满一年后,自行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因对该离婚案心里没底,女方在开庭前两天委托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旷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女方没有准备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与男方保持分居状态。因此,在被告缺席庭审且又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再次判决不准离婚。于是旷律师立马指导女方准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并指导小孩出具同意随母亲生活的意见。因为本案并不复杂,再加上我们证据已经很充分,所以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当庭即判决准予离婚。本案承办法官非常敬业,在当庭判决准予离婚后,又立马拟写判决书并向双方送达。
很多当事人对离婚条件有误解,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这婚就离不掉了。其实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照样可以判决离婚。法院该如何判决是不需要征得原、被告同意的。所以千万不要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这婚就离不掉。如果铁了心要离婚,建议您立马起诉离婚,不要迟疑不定,一旦起诉离婚,离婚就进入倒计时,成功离婚指日可待!
湖南省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XXX民初XXX号
原告: L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XX市XX乡XX村,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XX市XX乡XX村,公民身份号码:4XXXXXXXXXXXXXXXX。
原告L某某与被告X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7月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8月XX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L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X某H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生女X某Y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某某未出庭答辩。
原告L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 6 份证据,被告X某某未提交证据;上述证据本院已当庭做出了认定并附卷佐证。根据前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原告L某某与被告X某某于 2010 年 10 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即同居生活;2012年10月X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X日生子X某H,2013 年11月 X日生女X某Y;婚后,原、被告共同外出打工,夫妻感情尚可。2019 年年底,原告在家照顾小孩,被告继续外出打工,夫妻聚小离多。2021 年7月XX日原告以被告未尽丈夫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 2021年7月 XX 日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22 年7月XX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次诉讼中,原、被告均未提供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的证据。
本院认为: 原告L某某与被告X某某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已经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况且被告两次未到庭参加诉讼,表明被告对婚姻也已不再珍惜,足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女儿当庭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尽管两个小孩之间存在抚养费的差额,但原告不要求被告找补,系对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本院予以准许,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本案判决离婚后,如果原、被告能找到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相关证据,可另行提起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L某某与被告X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X某H由被告X某某抚养,婚生女X某Y由原告L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本案受理费 2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法官助理:XXX
代理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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