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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出庭可以快速离婚吗?(1日内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3日 16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之规定可知,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还是应当出庭的。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兴起,云上庭审、多元调解等平台应运而生,“出庭”的形式已经变得多样化,网上开庭就是出庭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实当事人所说的“不出庭”更多的只是不想前往法院参加现场开庭,并不是说诉讼事宜全程不参与,只要能顺利离婚,离婚案件的原告是非常乐意配合律师及法官做各项准备工作的。如果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愿意配合法院处理的,当事人通过手机就能参加网上开庭并快速离婚,所以当事人所说的“不出庭”就快速离婚是完全有可能的。

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从未与旷律师及法官在线下见过面,也未到法院现场参加开庭,相关诉讼事宜均是在线上完成,且仅仅花费一小时左右时间。旷律师做到了让女方“不出庭”就快速离婚这在大城市的法院可能是想的都不敢想的事,但在邵阳地区的一些法院,这都是再正常不过的操作。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XX诉前调书XXX

原告:蒋某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XX街道XX村。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XX街道XX村。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肖某博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3、判令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位于洞口县XXX住宅小区XX XXX号室归小孩肖某博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6月19 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7日生育女孩肖某怡2010年5月 30日生育男孩肖某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肖某博肖某某抚养,肖某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洞口县XXX住宅小区XXXX室归肖某博所有,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所负个人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6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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