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31日 23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方比女方大十一岁,但其却没有男人应有的成熟,不仅事业上没有任何起色,而且还以女方名义贷款十万余元,整个家庭的压力几乎都给到了女方,女方在生活中看不到希望。因此,女方下定决心要求离婚,旷律师在接受女方委托后,第一时间为其向法院起诉,法院收到立案材料的当天即立案受理。
当男方得知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其主动与女方联系并希望女方再给其一次机会。女方明确表示一定要离婚,没有任何与男方和好的意愿。因女方不善言辞,故由旷律师帮女方组织语言,协助女方与男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经反复沟通后,男方同意离婚。旷律师遂拟写好调解协议发送给法院,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掌上法庭”为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在各自工作地通过手机线上操作便完成了调解,足不出户就成功离婚。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费了10天时间。
旷律师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有好些案件都是在线上完成,很多当事人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都从未与法官、旷律师在线下见过面,这是互联网时代创造的奇迹,也是当事人无条件信任创造的奇迹。在陌生的社会,最缺乏的就是信任,当您认准某位律师,请放下您的顾虑,坚定地选择信任,您终将会成为信任的受益者。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5XX民初XXXX号
原告:植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X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执业证号:14305201410768559,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XXXX,住绥宁县某某铺某某村某某组XX号。
原告植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线上调解。原告植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植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周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判令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6.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在某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9年3月8日生育男孩周某某。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某口头辩称,同意按之前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线上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植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周某某(2019年3月8日出生)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在不影响孩子的生活与学习情况下,原告植某某可随时探视小孩,但应事先通知被告周某某,被告及其父母等应予配合;
四、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清偿;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植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X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XXX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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