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3日 4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鉴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原告的房屋起火原因不明,某保险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免除责任,故被告应当赔付保险金,原告阳某某的房屋损失及房屋内的财产损失金额经鉴定机构鉴定为121096.07元和4560元。该鉴定结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的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应予以核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某某保险金125456.07元及鉴定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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