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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棘手案件要冷静,捋法律关系是核心(25日内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2日 13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女双方2011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生育一女孩,次年11月生育一男孩。婚后购买商品房一套,首付主要由男方父母出资,房屋装修由女方叔叔包工包料完成,总装修款十余万还欠装修款7万元,该房屋女方实际未支付多少款项2020年3月,本律师为女方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本律师为女方再次起诉离婚。

第一次起诉庭审完毕后,法官和本律师闲聊时就表示这个案子不是那么好处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视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但从情理角度来说还是有问题买房首付主要是男方父母支付的,两个小孩也一直是男方在抚养,女方未支付相应抚养费。如果简单粗暴的将房屋认定为一人一半,男方家人肯定是不会同意的,对男方父母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财产如何分割,直接关系本案能否顺利处理。

第二次起诉开庭时,我们着重解决房产和债务问题。经法官和本律师建议,女方自愿将其应占房屋份额折抵小孩抚养费女方叔叔的7万元装修款由女方负责偿还,购买商品房所欠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女方承担的7万元债务就相当于支付了两小孩抚养费女方对于房屋做的贡献比较少,且两小孩由男方抚养,需要该房屋居住,房屋给男方是比较适宜的,也可以说是最符合实际充分考虑了双方权益的方案,女方并不吃亏。面对此类复杂的案件时,我们律师需要保持头脑清醒,捋顺法律关系,化繁为简,正确引导自己的当事人,这样再棘手的案件都能顺利处理。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 0XXX民初 XXX

原告:李某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XXX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XXXX ,系被告康某之母。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2021 年 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13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16日生育女孩康女2012年11月5日生育男孩康男2020年3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康女康男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并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康女康男由被告康某自愿抚养成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邵阳市XX区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湘(2XXX)邵阳市不动产权第 XXXX)归被告康某所有,原告李某某自愿将其应当分得的部分折抵小孩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欠李X7万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偿还,购买商品房所欠的按揭贷款自 2021年2月起由被告康某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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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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