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19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自觉全面履行合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资金占用利息,因双方无约定,且偿还期限不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谢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秋红借款本金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被告谢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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