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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患精神疾病不要急,律师帮您起诉一次成功离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7日 10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男方在找本律师咨询之前,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工作人员发现女方有精神疾病病史,告知两人无法协议离婚,需要去法院诉讼离婚,男方这才找到本律师帮其起诉离婚。男方非常担心起诉一次不能成功离婚,本律师明确告知男方,只要双方不反悔,都同意按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履行,绝对没问题。男方做事还是比较有魄力的,很爽快地就委托了本律师。

本律师第一时间拟好起诉状发给双方确认,并起草了指定监护人证明书,女方家人拿去村委会盖章,并嘱咐一定要让经办人及村主任(书记)签字。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后,立即和法院及男、女双方商好诉前调解的日期。诉前调解当日,我们通过与女方沟通观察其精神状态,女方皆能对答如流,并表示同意离婚,完全能够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应该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险起见,还是依指定监护人证明书将女方父亲列为法定代理人,女方的父亲及亲弟弟全程陪同女方参与诉前调解,因此不用担心女方因精神方面问题导致离婚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有了庭前的充分准备沟通,在法院诉前调解非常顺利,两个小时左右就成功离婚。

男方和女方家人都在外省,双方去一趟隆回法院不容易,差旅费都要不少钱,加上女方有精神疾病病史的特殊情况,本律师必须要做到让双方跑一次就成功离婚,否则代理工作就是失败的。很荣幸,本案办理非常顺利,完全达到双方的诉讼目的。有些人可能认为离婚案件没有难度,但想要办得又快又好是很不容易的。如真有说的那么容易,那就不会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说了。还是那句话,案件办理得越顺利,就说明律师的工作完成的越出色。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XX诉前调书 XX号

原告: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XX区XX街XX村。

法定代理人:邱父,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XX区XX街XX村,系原告父亲。

被告:禹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X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2、小孩禹某媛、禹某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元经济补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东莞打工时相识,2015年7月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7月25日生女孩禹某媛,2017年7月17日生女孩禹某馨。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夫妻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禹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禹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禹某媛、禹某馨由被告禹某某抚养成年,被告禹某某自愿承担两个小孩的全部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禹某某自愿支付原告邱某某经济补偿款400000元,其中200000元在签收调解书时支付(已支付),剩余200000元由被告禹某某在2023年1月30日之前付清。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 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判 员 屈某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官 助 理 李某某

代理书记员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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