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9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6年10月生育一女,于2018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年龄相差较大,相处过程中发现性格不合,婚后又常因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两人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
【案件过程】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本律师第一时间为其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后男女双方就离婚事宜进行过协商,且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没到正式把婚离掉那一刻,一切都可能会有变数。因此,本律师还是按着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准备,开庭前一天本律师详细告知女方庭审流程、诉讼策略等相关事宜,不打无准备之仗。
【案件结果】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心平气和地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和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孩由男方抚养至成年且由男方自愿承担抚养费。本律师为女方从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17天时间,且是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完全达到女方的诉讼目的,案件办理非常顺利,结果也非常完美。
【旷律师说】男女双方均在广东上班,女方是衡阳常宁人,男方是永州人,审理案件的法院是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该案并不属于疑难复杂型离婚案件,按理女方没必要从邵阳请本律师打离婚官司,但女方还是愿意不远千里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这是对本律师能力、专业等各方面的一种高度认可,现在是互联网时代,联系顺畅,交通也方便,只要律师能帮当事人把问题解决好,距离都不是问题,当事人是愿意从异地聘请代理律师的。我们律师只要尽心尽力把案件办好,也会有更多更远的陌生当事人慕名而来。非常感谢当事人无条件的信任,本律师一定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烦恼。
(2021)湘1XXX民初1XXX号
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XXX镇XXX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XXX区,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XX镇XX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XXX区,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孩孙某婕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日生育女孩孙某婕,于2018年2月9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由于年龄差距大、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孙某婕由被告孙某某抚养成年,被告孙某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尹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蒋良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
书记员胡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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