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生育一女孩,2017年生育一男孩,2018年在新邵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性格不合等原因,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21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态度坚决,故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过程】到了第二次诉讼时间时,本律师及时为原告进行第二次起诉。在与女方沟通过程中得知,男方已同意离婚,于是本律师将这一情况告知法院,希望法院尽早安排庭前调解或者开庭事宜。法院知悉情况后,第一时间与被告进行确认并安排第二天进行庭前调解。
【案件结果】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法院当场制作《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原告成功离婚,达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法院的办事效率非常高,服务态度也很好,仅一个小时左右就帮原、被告走完整个诉讼流程。本律师本以为该案会不那么顺利,有可能要起诉第三次,第二次起诉这么顺利完全超出了预期。
【旷律师说】如果铁了心要离婚,那要求离婚的态度要非常坚决,要相信一定能顺利的把婚离掉。不管离婚诉讼过程中碰到什么困难,都不要丧失信心,一定要有好的心态。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作为原告也不要着急,大不了就是多起诉一次,时间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耽误原告的时间也是耽误被告自己的时间,对方也没占到便宜。问题都会有解决的那一天,有时候事情只需要缓一缓,给对方一个缓冲的时间,今后再处理可能会容易很多,急于求成反而会适得其反,要相信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
(2021)湘0XXX民初2XXX号
原告:刘X阳,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XXX镇X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康,男,1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XXX镇XX村。
原告刘X阳与被告刘X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X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刘X娴、刘X宇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8日生育女孩刘X娴,于2017年3月9日生育男孩刘X宇,于2018年2月1日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原告于2021年1月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新邵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阳与被告刘X康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X娴、刘X宇均由被告刘X康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刘X康自愿承担,被告刘X康自愿放弃要求原告刘X阳支付婚生小孩刘X娴、刘X宇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阳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繁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莹
代理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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