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6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被告相识于2001年,2003年登记结婚,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生育有两孩子。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女方在委托本律师时,双方已经协商好离婚事宜,但要求是双方都不回来参加开庭就将婚离掉。本律师表示这个完全可以做到,但前提是双方同意离婚并配合法院处理。
【案件经过】本律师在和原告确认好调解方案并与被告核实后,随即和法院进行沟通,法院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同意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签订调解协议。本律师提前一天指导男、女双方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注册好账号,并告知如何操作使用和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案件结果】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调解连线双方,核对两人身份信息并和双方确认好调解方案后,遂指导双方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女方成功离婚。值得一提的是,女方从委托本律师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三天时间,且本律师和女方至今都未曾谋面,男、女方双方也未亲自到法院参加开庭。
【旷律师说】本案之所以能如此顺利处理,离不开男、女双方的配合和法院提供的便民服务,更离不开女方对本律师无条件的信任。如果女方不相信本律师能处理好,不相信双方不去法院开庭也能将婚离掉,那本律师根本就无施展拳脚的可能,何谈这么顺利的离婚。信任可以让事情变得更简单,这就是信任的力量!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XXX民初3XXX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洞口县XXX镇XXX村XXX组,身份证号码:34XXXXXXXXXXXX25。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洞口县XXX镇XXX村XXX组,身份证号码:430XXXXXXXXXXXX0。
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廖某琪、廖某杰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于2001年9月初,系自由恋爱,2003年9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24日生育女孩廖某琪,2007年2月26日生育男孩廖某杰。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廖某琪、廖某杰由廖XX抚养,廖某某自愿承担所有抚养费,陈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廖某某应当予以协助;
三、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廖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积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絮
11年 (优于67.3%的律师)
22次 (优于94.81%的律师)
492次 (优于99.73%的律师)
38049分 (优于98.78%的律师)
一天内
1022篇 (优于9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