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1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男方起诉离婚,本律师作为女方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女方也是同意的,甚至要求离婚的意愿比男方都要强。这是因为女方已怀有他人小孩,且已6个月,必须要尽快离婚。如果男方知晓女方怀有他人小孩,那后果不堪设想。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本律师建议女方不出庭,由本律师出庭应诉,如果能够协商好,女方不出庭也是可以达到诉讼目的的。
后经调解,男、女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值得一提的是,男方放弃了要求女方支付28万余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案件结果对女方非常有利。抚养小孩是法定义务,即使男方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女方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婚内出轨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重婚罪,我们都应遵守、敬畏法律,不要去作触犯法律的事。
本律师认为,要想顺利处理离婚案,必须要加强沟通,多换位思考,找出双方的分歧点,就此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这样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在诉讼过程中,我们通过技术性处理,让女方不到庭即成功离婚,完全达到了女方的诉讼目的,为女方解决了大麻烦。本律师可以很自信的说,女方聘请本律师是非常正确的选择,如委托其他律师办理该案,不一定会有这么顺利。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3民初XXXX号
原告:唐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村某号。
被告: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村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袁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2、婚生小孩唐某馨、唐某怡、唐某原、唐某涵由原告唐某某抚养,被告袁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8450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某于2008年2月13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25日生育小孩唐某馨(女)、于2011年6月8日生育小孩唐某怡(女)、于2013年7月16日生育小孩唐某原(男)、于2014年12月2日生育小孩唐某涵(女)。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20年4月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袁某书面答辩称,对原、被告登记结婚和生育小孩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紫某(女)、唐某怡(女)、唐某原(男)、唐某涵(女)由原告唐某某抚养成年,并由唐某某负担4个小孩的抚养费;
三、双方无其他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梅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梦思
书记员银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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