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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内出轨并怀有他人小孩,旷律师助其免于重婚指控并顺利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17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男方起诉离婚,本律师作为女方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女方也是同意的,甚至要求离婚的意愿比男方都要强这是因为女方已怀有他人小孩,且已6个月,必须要尽快离婚。如果男方知晓女方怀有他人小孩,那后果不堪设想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本律师建议女方不出庭,由本律师出庭应诉如果能够协商好,女方不出庭也是可以达到诉讼目的的

经调解,男、女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值得一提的是,男方放弃了要求女方支付28万余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案件结果对女方非常有利。抚养小孩是法定义务,即使男方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女方该承担的责任还是要承担。婚内出轨违反夫妻间相互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重婚罪,我们都应遵守、敬畏法律,不要去作触犯法律的事。

本律师认为,要想顺利处理离婚案,必须要加强沟通,多换位思考,找出双方的分歧点,就此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这样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在诉讼过程中,我们通过技术性处理,让女方不到庭成功离婚,完全达到了女方的诉讼目的为女方解决了大麻烦本律师可以很自信的说,女方聘请本律师是非常正确的选择,如委托其他律师办理该案,不一定会有这么顺利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3民初XXXX

原告:唐某某,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某某某某某某号。

被告:袁,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某某某某某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袁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离婚;2、婚生小孩唐馨、唐怡、唐原、唐涵由原告唐某某抚养,被告袁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8450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2008年2月13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8月25日生育小孩唐(女)、于2011年6月8日生育小孩唐(女)、于2013年7月16日生育小孩唐(男)、于2014年12月2日生育小孩唐(女)。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吵架。2020年4月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袁书面答辩称,对原、被告登记结婚和生育小孩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袁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紫(女)、唐(女)、唐(男)、唐(女)由原告唐某某抚养成年,并由唐某某负担4个小孩的抚养费;

三、双方无其他异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梅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梦思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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