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5日 18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女方)系广西人,已经离开湖南四年多,其间与原告(男方)及双方的三个小孩没有任何联系。法院第一次给被告邮寄应诉材料时,材料被退回,后法院重新给被告邮寄,最终由被告父亲签收应诉材料。但由于被告与被告父亲并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就算被告父亲签收起诉状,如果被告不来开庭,法院还是有可能会要求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那第一次起诉无法成功离婚的可能性极大。
考虑到上述情况,要想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必须想出相应的对策。本律师遂告知原告,应当与被告父亲保持有效沟通,争取让被告父亲联系被告并做通其工作。本律师遂拟写了被告应当配合原告离婚的必要性的相关短信,并由原告转发给被告父亲。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次沟通,被告终于主动和原告联系,表示愿意离婚,但无法参加开庭,法院遂“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在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原告成功离婚。
本律师为原告起诉到成功离婚仅花了29天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能这么顺利的处理,不得不说是非常成功的一个案例。该案件成功处理告诉我们,只要我们不放弃,认真负责的跟进各项事宜,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诉讼策略,那就一定能将不可能变成可能。在此,也感谢当事人的信任,感谢承办法官耐心的做调解工作。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号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本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刘某丽、刘某云、刘某存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6日生育女孩刘某丽、2010年9月1日生育女孩刘某云,2012年9月9日生育男孩刘某存,2012年10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刘某丽、刘某云、刘某存随原告刘某某生活,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三个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付鑫
书记员刘丽平
11年 (优于67.3%的律师)
22次 (优于94.81%的律师)
492次 (优于99.73%的律师)
38049分 (优于98.78%的律师)
一天内
1022篇 (优于9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