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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四年,女方不出庭,旷律师助男方成功离婚并获三小孩抚养权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5日 18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被告(女方)系广西人,已经离开湖南四年多,其间与原告(男方)及双方的三个小孩没有任何联系。法院第一次给被告邮寄应诉材料时,材料被退回,法院重新给被告邮寄,最终被告父亲签收应诉材料但由于被告被告父亲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就算被告父亲签收起诉状如果被告不来开庭,法院还是有可能会要求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第一次起诉无法成功离婚的可能性极大

考虑到上述情况要想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必须想出相应的对策。本律师遂告知原告,应当与被告父亲保持有效沟通,争取让被告父亲联系被告并做通其工作。本律师遂拟写被告应当配合原告离婚的必要性的相关短信,并由原告转发给被告父亲。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多次沟通被告终于主动和原告联系,表示愿意离婚但无法参加开庭,法院遂“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在通过远程视频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原告成功离婚。

本律师为原告起诉到成功离婚仅花了29天时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能这么顺利的处理,不得不说是非常成功的一个案例。该案件成功处理告诉我们,只要我们不放弃,认真负责的跟进各项事宜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诉讼策略那就一定能将不可能变成可能。在此,也感谢当事人的信任感谢承办法官耐心的做调解工作。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

原告:刘某某,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某某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XXXX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某某某某某某组。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本院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刘丽、刘云、刘存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12月6日生育女孩刘丽、2010年9月1日生育女孩刘云,2012年9月9日生育男孩刘存,2012年10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刘丽、刘云、刘存随原告刘某某生活,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三个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双方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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