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20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邵阳离婚律师旷良勇按】本案原、被告均是上进持家之人,两人在一起打工五、六年,工资都只有几千元一月,但存有二十九万的存款在原告银行卡中,还有6万余元债权。原、被告在工资如此之低的情况下,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能存下这么多钱真的非常不错。如果原告是见钱眼开之人,在拥有如此大额的存款的情况下,可能会睁眼说瞎话,不愿意承认有这么多存款,甚至索性转移、隐瞒存款。而原告尊重事实,开庭时对于存款金额明确予以认可。
原、被告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有一个女儿身体不太好,有可能终身都需要治疗,因此该小孩的抚养及今后生病治疗也是个大问题。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小孩抚养权,都逃避法定抚养小孩的义务,那原告要想成功离婚可没那么容易,起诉三四次都无法成功离婚也是有可能的。不过很不错的是,原、被告都有着强烈的担当精神,均表示愿意抚养小孩。开庭当日经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成功离婚。本律师为原告从起诉到成功离婚仅花了21天时间,很顺利的将该疑难复杂的离婚案成功处理。
本案的成功处理告诉我们,一个离婚案想要成功处理,当事人必须做到尊重事实,敢于担当,学会换位思考,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而作为一名律师更是要正确引导当事人,向当事人传递正能量,不能不择手段地为当事人争取不该获得的利益。当自己的离婚案处理不顺利时,我们可以自我反思一下,是否可以做的再大度一点。本律师认为,只要不是对自己明显不公平的,能够退让的尽量退让,退一步海阔天空,吃亏是福不是没有道理的。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号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公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曾某云、曾某萍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5日生育女孩曾某云,2010年12月10日生育女孩曾某萍。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9万元,共同债权6.7万元,无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曾某云、曾某萍由曾某某抚养,陈某某是否承担抚养费随其自愿,如小孩生病住院产生医疗费用,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在小孩住院期间,由双方轮流照顾,陈某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曾某某应当予以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29万元,共同债权6.7万元,陈某某签订协议当天支付曾某某18万元,债权由陈某某享有,无夫妻共同债务;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絮
11年 (优于67.29%的律师)
22次 (优于94.81%的律师)
492次 (优于99.73%的律师)
38047分 (优于98.78%的律师)
一天内
1022篇 (优于9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