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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当事人,不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有利于快速离婚。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06日 11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是上门女婿,婚后和被告生育有两个儿子,俩小孩出生后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均已年满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对年满八周岁的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应当征求小孩的意见。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两小孩肯定不愿意表态随原告生活,因此为原告争取到抚养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既然两兄弟从小一起长大的,那最好还是不要分开生活,不要改变其成长环境。经过本律师的开导,原告表示,如果被告一定要争取俩小孩的抚养权,其同意两个小孩由被告抚养,并承担孩子相应的抚养费。在庭审时,双方均有差不多十个亲友参加旁听,可见双方亲友对离婚及抚养权的重视,如果处理的不好,双方亲友在法庭上吵起来,甚至大打出手都不足为奇。

  庭审时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当庭未能达成调解。本律师秉着一定要为原告起诉一次即成功离婚的信念,庭后与法院继续保持沟通,后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并调解成功。本律师为原告从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14天时间。本案之所以能如此顺利的了结,离不开本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与庭审时的精彩发挥,更离不开本律师正确引导当事人,不对当事人作不切实际的承诺。若本律师夸下海口说能为原告争取到抚养权,给原告过高的期望,那么必然会不利于本案的处理,甚至会出现起诉几次都未能成功离婚的局面。在原告成功离婚后,原告的母亲说:“我那些亲戚都说我们请到了一位好律师”。“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当事人的赞赏与肯定,是对本律师最大的认可。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李某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11号。

  委托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住洞口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2号。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洞口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宏与被告尹某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某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尹某华、李某林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九十月相识,2006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7日生育男孩尹李某,2013年4月26日生育男孩李某林。婚后购买湘E奇瑞牌小型轿车一台,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由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8年双方开始分居,感情逐渐疏远。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宏与被告尹某君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尹某华、李某林随尹某君生活,从2021年起至2031年止,李某宏负担抚养费每年10000元,2021年的抚养费在签订协议时支付5000元,7月31日前支付5000元,从2022年起每年的1月和7月分别支付50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湘E奇瑞牌小车归李某宏所有,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如有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李某宏对小孩尹某华、李某林享有探望权,尹某君应当予以协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某宏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袁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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