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11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邵阳离婚律师旷良勇按】原告曾委托一位诉讼代理人为其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均未成功离婚。也许是对原代理人有些许不满意,原告决定在第三次起诉时更换诉讼代理人。原告曾找朋友为其介绍律师,其两个互不认识的朋友都推荐了本律师(本律师以前也碰到过类似情况)。两个陌生人能同时推荐同一名律师,这说明世界很小,无巧不成书。但一定程度上也说明,身边很多朋友对本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专业性及人品是高度认可的。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与原告沟通,感觉其虽然起诉过两次,但对起诉离婚的程序、注意事项及如何才能顺利离婚等几乎是一问三不知,本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原告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双方由于分歧较大未能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既然庭审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那咱们就通过努力促成庭后达成调解,最终经过法官、代理人等多方努力,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成功离婚。本律师未辜负当事人那份沉甸甸的信任。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56号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雪峰街道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雪峰街道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明,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唐某汝随原告生活,其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生女儿唐夏某随被告生活,其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原、被告婚后二人与婆婆共同修建的价值20万元左右的四扇三间两层半楼房一座,按三人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母亲见原告婚后几年未孕,曾对原告责怪不满,后经医学检查发现是被告的问题。被告医治后,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生育长女唐夏某,于2012年8月4日生育次女唐某汝。被告母亲重男轻女,常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责骂原告,自2016年7月以来,被告母亲与原告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11月,原告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7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为由判不离。此后两年,被告及其母亲与原告的关系仍然无丝毫改善。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勇自愿离婚;
二、小孩唐夏某、唐某汝随被告唐某勇共同生活,原告唐某某享有探视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家庭共同财产四扇三间二层半楼房一座,原告唐某某应占的份额折抵部分小孩抚养费归被告唐某勇所有,另由原告唐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唐某勇小孩抚养费2万元,限于本调解生效时立即付清。共同债权1万元归被告唐某勇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某某
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玉平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三红
书记员禹文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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