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4日 1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邵阳离婚律师旷良勇按】本案是本律师当天下午接受委托,当天下午即离婚的成功案例。值得一提的是,本律师在2021年1月26日为四个当事人成功离婚,其中三个案件均是当天起诉,当天即成功离婚。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处理起来是比较容易的,但是要想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起诉到成功离婚的相关工作,需要律师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324号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竹市镇某某村某某组,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竹市镇某某村某某组1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自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杨某宁、杨某宇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生育长子杨某宁,2014年10月27日生育次子杨某宇。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杨某宁、杨某宇由被告许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每月向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原告随时可探视小孩;
三、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
四、双方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志国
二0二0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向燕
书记员尹江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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