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15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邵阳离婚律师旷良勇按】据原告陈述,被告平时对其还算可以,就是脾气比较暴躁,做事容易走极端,动不动就对其实施家暴,而且下手比较重。原告表示其非常担心来开庭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故本律师还需要尽最大努力为原告人身安全保驾护航。本律师遂建议其不要坐高铁,因为被告有可能在高铁站出口守着。被告曾查到过原告居住的酒店并去酒店找原告,出于安全起见,原告此次就用他人身份证住酒店,否则原告所住酒店仍有可能被被告找到。本来是下午开庭的,本律师将原告上午就带进法院并给其买了吃的,这样原告中午就不用出法院,在法院里面原告的安全问题就不用担心。
下午开庭比较顺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两栋楼经营收益权及转租权价值一百多万元,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也顺利解脱婚姻。矛盾大的离婚案件,一旦某些环节处理不好,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甚至出现人命关天的事,所以代理离婚案件对律师的能力要求是非常高的。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5民初XXXX号
原告:邬某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某某路某某段某某号22栋1单元20楼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雪峰街道某某路某某号。
原告邬某莲与被告刘某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筒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邬某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12月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报警,并向妇联反映,但被告一直不知悔改。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邬某莲与被告刘某干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承租的东莞市厚街镇某某村某某一巷1号、一巷7-9号两栋楼的经营收益权及转租权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邬某莲所有;
三、离婚后邬某莲承诺一年内不改嫁,如果刘某干在一年内改掉家暴恶习,邬某莲可以自愿与刘某干复婚;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邬某莲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积华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衷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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