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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57日内离婚,尹X某离婚案)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2日 10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洞口县离婚律师旷XX按】本案开庭时原告看到被告委托了两位比本律师年纪大的律师,原告怕本律师在庭审时落下风,遂和本律师说,如果这次没离掉,我也可以再额外聘请一位律师。本律师在向法庭举证没多久,原告就向本律师竖起了大拇指,对本律师的专业能力充分的认可。在后续的庭审中,本律师发挥的还算不错,自认为水平不低于对方两个人中的任何一人。最终案件结果达到了原告当事人的预期,原告对本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的认可。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尹X某,, 197775日出生,汉族,往洞口县XX某某村某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XX,湖南XX律师。

被告:杨某某,, 1975815日出生,汉族,往洞口县XX某某塘社区某某街1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X某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623日立案。

原告尹X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小孩尹X文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0036,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当月9日登记结婚。 20011120日生育女孩尹X英, 200771日生育男孩尹X文。201910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特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X某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修建房屋、购买车辆归原告尹X某所有,由原告尹X某补偿被告杨XX30万元,该款于领取调解书时支付15万元,剩余15万元于2020930日前支付,如逾期原告尹X某自愿承担2万元违约金(款项转入杨XX名下湖南XX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623090XXXXXXX13240);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三、小孩尹X英大学读书期间的学杂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生活费由原告尹X某按月于每月5日前支付给尹X英1000;

四、小孩尹X文随原告尹X某生活,原告尹X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杨XX享有探视权,原告尹X某应予以协助;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50,原告尹X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著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00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傅XX

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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