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X与被告谢XX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谢XX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X与被告谢XX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谢XX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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