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付某某与A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5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 法定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A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一审审理终结之后,A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审法院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分别作出(2014)洞民初字第1514-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A名下的小轿车二台,并冻结了A在湖南XX公司的工程款40万元,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一审审理终结后,根据A的申请对B名下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出现了对原判决有实质性影响的新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11年 (优于67.2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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