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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525民初675号 原告尹炳X,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凯轩花园一栋二楼210-211室,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被告A,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原告A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B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因裁定撤诉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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