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525民初2076号 原告:D,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A,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A诉被告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B11年 (优于67.2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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