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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8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XX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19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XX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男,汉族,1933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洞口县,系被害人A3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洞口县,系被害人A3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2,女,汉族,1994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洞口县,系被害人A3的女儿,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A、B,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A,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柘城县,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11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A,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XX指派,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B、A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刑事部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指定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委托代理人B、C、被告人D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是东莞市XX一工地的工人,被害人A3是该工地的工头,2015年9月27日,A因工资结算问题与B3发生口角,后A向B3辞职,次日凌晨,A向工友道别时又和B3发生争吵,期间,A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B3的左腹部一刀,作案后逃离现场,被害人A3经医生到场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A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694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714.88元、丧葬费32395元、伙食费14300元、住宿费20000元、交通费20000元,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身份证、公证书、交通费票据、伙食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法庭上,被告人A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A事前没有预谋作案,过程中只捅了被害人一刀;2、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3、被告人A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是东莞市XX一工地的工人,被害人A3(男,殁年49岁,湖南省洞口县人)是该工地的工头,2015年9月27日,A因工资结算问题与B3发生口角,后A向B3辞职,次日凌晨,A向工友道别时又和B3发生争吵,期间,A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B3的左腹部一刀,作案后逃离现场,被害人A3经医生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A3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腹部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休克死亡,
另查明,原告人A1是被害人A3的父亲,原告人A是B3的妻子,原告人A2是A3的女儿,被告人A应赔偿给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如下:
1、丧葬费32395元,原告人诉求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交通费、住宿费共计8000元,该费用是被害人亲属处理丧葬等事宜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其中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原告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勘验、检查笔录
望公(刑)勘[2015]010468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位于东莞市XX一工地(即百家石材建筑工地对出路边),该处东侧为一家羊庄菜馆,西侧为新电城商铺位,南侧为百家建筑工地的露天材料仓库和工棚,北侧为百家石材建筑工地,现场所在的百家石材建筑工地对出路边为百家石材建筑工地露天材料仓库和工棚的入口处,该处有一具男性尸体(被害人A3),该男子呈仰卧状,该男子上身未穿衣服,下身穿一条灰色布质长裤,系一条黑色皮带,未穿袜子,脚底有一双棕色塑料凉鞋,该男子腹腔靠左侧位置有一处3.8厘米长的锐器伤,现场提取该男子左右手指甲内擦拭物和其血样,该男子头部东北侧地面上有一个“红梅”牌的黄色过滤嘴烟头,已实物提取,其脚底地面上有一个“红梅”牌的黄色过滤嘴烟头,已实物提取,其双脚地面上有一个“红梅”牌的黄色过滤嘴烟头,已实物提取,该处入口往南有一条水泥砂石路通往南侧的百家石材建筑工地的工棚,工棚西侧至路边为材料仓库,露天堆放大量石板石材,工棚自北向南纵向排列,为员工宿舍,北侧第一间为厨房,厨房北侧为灶台,西北侧为一间小卧室,卧房内有两张简易木板床,该房南侧有一间小卖部,
(二)鉴定意见
1、(东)公(司)鉴(法尸)字[2015]146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被害人左某腹部见一处3.8cm创口,深达腹腔,创缘整齐,未见表皮剥脱,创壁光滑,未见组织间桥;其下方伴两处表皮剥脱,大小均为0.2cm×0.2cm,被害人A3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腹部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休克死亡,
2、广东省XX东公(司)鉴(遗)字[2015]3561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被害人谭某3左手指甲内擦拭物、右手指甲内擦拭物、脚底地面上烟头为谭某3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2.XXX×1021倍;被害人谭某3双脚西侧地面上烟头为证人王某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XXX×1020倍;被告人王正义右手指甲内擦拭物、左手指甲内擦拭物为王正义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XXX×1020倍,
(三)书证
1、到案经过:公安人员于2015年9月29日在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富民XX铺位后面路边将被告人A抓获归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王正义处扣押了黑色皮鞋、草绿色裤子及蓝色上衣,
3、通话清单:案发前被告人A手机号码135××××8716的通话情况,
4、人口信息表及调查函:被告人A的身份情况,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A于2012年因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9日被释放,
(四)证人证言
1、王某:2015年9月27日22时许,我打开手机后发现短信提示有四个未接来电,都是A给我打的,我马上拨回去给王正义,我问他有什么事,他说他要走了,我问他为什么要走,他就说他跟工头A3借钱,但是A3以为他要结工资,我说“A你这样子搞下去我们兄弟都做不成”,因为A之前经常跟工头B3借钱,而A是我介绍到工地来干活的,我跟A通完电话之后,我马上又给工头A3打电话,A3跟我说B要结工资,而且在工地里闹酒疯,还叫我回来劝一下王正义,于是我骑着自行车回望XX的工地,当我骑车到望牛墩公安分局附近路段时,我又接到A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跟我讲他向工头A3借了四百元并且准备要走了,还问我要不要回去工地,我跟他讲我已经回到半路了,我回到工地大约是2015年9月27日23时许,我当时看到A坐在厨房后面的水泥台阶上,地上放着三瓶啤酒,A当时有点醉酒的样子,他说自己很郁闷,本来是想跟工头A3借钱的,但是A3以为他想结工资,我问他还有多少工资没有结清,他说还有七百八十块钱没有结清,然后又说他自己身上只有两百多块钱,回不了家,接着我过去工头谭某3开的小店那里,该小店跟厨房相距不到十米,我问工头A3关于B的工资的事情,我还叫了A拿自己的出勤本过去,A3就原原本本地计算了一下,工资扣除伙食费、借款,A已经没有钱了,A说不应该扣那么多伙食费,说上班期间的伙食费不能扣,因为说好是包吃住的,他们两人在那里争执起来,大概争了七八分钟的样子,但是没有打架,后来我就劝他们二人不要吵了,有事明天再说,接着A就和我一起回去宿舍了,在宿舍里我和他谈了十几分钟,劝他不要闹事,后来A就提着行李走了出去,他左手提着一个红色塑胶桶,右手拉着一个手拉箱,我走出去送他,我们走到路口时,不久就有一辆搭客的男装摩托车过来,A上了摩托车,送走A之后,A3叫我过去工地那里,我们在那里大约聊了半个小时,大约是2015年9月28日0时10分左右,我回宿舍睡觉,我刚睡下去就听到A3的小店有人吵起来,听上去是A3跟B的声音,于是我起床穿着拖鞋走过去看怎么回事,我看到A在跟B3吵有关工资的事情,我上前把王正义拉到宿舍,A3也跟着过来,他们二人又吵了起来,我叫A不要再吵了,后来我跟着A一起出来,A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小轿车后面的地上坐了下去不肯走,我拉着王正义起来,叫他赶紧走,要不就没车走了,他说去找老乡,往望牛墩大XX的方向走去,当时刚好A3从工地住处出来准备去马路对面的工地,看到A还没有走,就走过来继续和王讲话,A和B3又争执起来,我看到他们吵起来之后,我马上走了过去拉开他们,我给他们各递了一支香烟,他们各自点着了烟抽,因为风太大,我转过身去背对着A和B3准备点烟,还没有点着烟,我就听到A3说“B,我被杀了”,我马上转过身去,看到A往XX方向跑了,而A3弯着腰抱着肚子,看上去很痛苦的样子,我走过去扶他,看到他用双手压着腹部,我扶着他慢慢坐下,接着我大声喊“老板娘,老板被杀了”,接着A3的老婆跑了出来,还喊了工人们出来,接着A3的身子往后仰,双手离开了腹部,我就用手压住他的腹部,大约压了二十多分钟,救护车过来了,医生过来诊断了一下说A3已经死亡了,
辨认笔录:A辨认出谭某3就是被捅伤致死的男子,辨认出A就是捅人的男子,
2、尹某:2015年9月27日22时许,我和老公A3在望牛墩镇百家石材厂工地的小卖部里,有一名叫A的工人来到小卖部,他跟我和A3说要辞工,并叫我们结算工资给他,当时A3说B没做够三个月,并且经常借钱,全部工资都被A借没了,现在只剩下一点钱,那些钱要扣下来作为生活费,然后A又说不辞工,并叫我们借钱给他去买东西,当时我借了现金人民币200元给他,他拿了钱之后就离开回宿舍,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A又走到小卖部里,他又说要辞工,让我们结账给他离开,这时A3说不跟他争吵,只让他叫介绍人A过来讲,随后A过来了,后来A3和B还争吵了一下,在这个时候我为了不要发生什么事情,我又借了现金人民币200元给A,随后A劝王正义,A拿了钱之后再次回到自己的宿舍,2015年9月28日0时许,A又来敲小卖部的门,我打开房门后,A站在门口,他当时走进小卖部说找A3,又让我们给钱,随后A3和B争吵起来,A听到后就过来了,接着A一边劝一边拉B到工地路口,我担心A3出事就站在宿舍门口看着他们三人,他们三个人站在路边,A又向B3要生活费,双方再起争执,A一直劝阻双方,期间A为避风躲到一边点了一支烟,A趁机用右手拔出一把刀,冲向A3,往A身上捅了过去,之后A拔刀并带着刀转身往汇盈酒店方向逃跑,A扶着B3往宿舍这边走过来,到达工地门口,A扶不住B3,A倒地,A用双手按住B3的伤口,我见状后马上拍宿舍的门叫醒其他工人,叫他们帮忙叫救护车和报警,当我走到A3那里的时候,我看到A3手脚有抖动,我站在汇盈酒店对面路口等救护车和警车,当我再次回到A3身边的时候,医生告诉我A3已经没有生命迹象,
辨认笔录:A辨认出B就是捅伤C3的男子,
3、A:2015年9月27日中午,A请我们工人在工地吃饭过节,期间A喝了约两瓶啤酒,还喝了半斤白酒,晚上约19时许,A夫妇还有我们几个工人在A房间看电视,当时A一个人在宿舍喝酒,突然A进来房间跟B说要把账算一下,可能A听错是要结账,我听到A用手指着B说“你之前在我这里工作,因为厨工老王多次向我求情我才要你的,你现在结账就没工资了”,A还用手指着B的额头说“信不信我打死你”,当时有工友劝谭老板和A,并解释说A只是想对下账没有结账的意思,旁边的A也赌气说结账也可以,后A就出去了,大约过了几分钟,A又进来屋里,进来后A主动向B道歉,还叫A借100元,A借了200元给他,王还找老板娘买了一瓶啤酒,2015年9月28日0时许,我听到A的老婆在宿舍门口说B用刀捅了A,我们工人们都出来宿舍门口,看到A躺在工地门口路边昏迷不醒,旁边的厨工A用手按住B的肚子处的伤口,但不见A的踪影,后医生到场确认A已经死亡,
辨认笔录:A辨认出B,辨认出A3就是B,
4、朱冬生:2015年9月28日凌晨0点45分左右,我起来去厕所小便,看到A和老板娘还有B坐在A房间的门口,我走出来的时候我没看到他们吵架,去完小便就回到房间里面继续睡觉,不知道过了多久,我还没有睡着,忽然听到老板娘在大喊“不得了啦,不得了啦,快起来啦”,还听到老板娘用力拍我们房间的门,我就马上起床,我老婆也起床了,其他房间的人都出来了,我走出房间时看到老板娘很慌张地喊其他人,并叫我们帮忙叫救护车和报警,当时我看到谭老板光着上身躺在路边,A用手按住B身上的一个伤口,当时我们工地的一个兄弟用手机打了120和110,然后我们其他人都站在路口等救护车和警车,期间老板娘跟我们说那个和A一起住的人捅伤了B,后来救护车来了,经医护人员检查,A已经死了,9月27日晚,我和好多人在谭老板和老板娘的房间看电视,期间有个男子(经辨认为A)说要找B结数,A没听懂,叫我问该男子是什么意思,我就跟该男子说“你找A结账,是不是就是不想做的意思”,该男子说“有那么一点意思”,A就拿了一本账本跟该男子对账,A说该男子已经没钱了,该男子不说话,过了一会儿该男子回了自己住的房间,不到五分钟,该男子又过来看电视,并向A道歉说不走了,要继续在这里干活并说“老板,你听错了,我没有要走的意思,我的意思是我的手机没话费了,想叫你借100元充话费”,A说“前天下午才给了你2000元,怎么这么快没钱充话费呢”,不过A最后还是给了该男子200元,并在账本上记录,让该男子签了名,该男子就拿了那200元出去了,过了没多久,该男子又回来看电视,并说要向A买一瓶啤酒,A就说“你之前跟我签过保证书的,你不能喝酒的”,然后该男子说出去充话费,又出去了,过了没多久,该男子又回来跟A说“老板,你还是给我结账吧,我都不好意思在这里做了”,A问“你有什么不好意思呢”,该男子又说“我要回老家看儿子,老板,你再借我200元吧”,A又给了该男子200元,然后我跟A说“他是B介绍过来的,现在他要结账不做了,A你还是叫B过来说一下吧”,A就打电话给B,后来A回来了,A就要给该男子结账,我和其他人都回自己的房间睡觉,当时就剩下A、老板娘、B及该男子在A的房间,
辨认笔录:A辨认出B就是与C发生争执的男子,辨认出A3就是B,
5、A:2015年9月27日晚上17时许,我们几个员工站在工地门口吃饭,A(经辨认为B)坐在宿舍旁边的桌子吃饭,后来我看到老板(经辨认为A3)从房间出来叫老王不要喝太多酒,免得发酒疯,然后老板就回自己的房间,我们吃完饭之后,我和我老公、A到老板的宿舍里面看电视,当时老板和老板娘已经在房间里面看电视了,大概过了20分钟,老A也进来老板的房间,A进来后就马上跟老板说结账的事情,老板说我们工地规定要做满3个月才能结账,反正做满3个月了,工钱不会少A的,老板又拿出一本账本出来,说老王已经拿了3000多元了,2015年9月28日凌晨0时20分许,老板娘到我们的宿舍拍门,说老板被河南的员工捅了,等我走出门口后,我看到老板倒在我们工地的门口,在我们工地负责煮饭的大叔用手压在老板的身上,煮饭的大叔说还没有报警,叫我们赶紧报警,我们之中有人打110报警后,我就和另外两三名员工站在背对案发现场左手边的大路口等警车过来,等警车过来后,我们回到案发现场,我看到老板已经没有任何动静了,
辨认笔录:A辨认出B就是C,辨认出A3就是老板,
(五)被告人的供述
A:我于2015年7月14日到工地上班,2015年9月27日前两天,我买了一瓶烧酒准备在中秋节那天喝,2015年9月27日16时许,我吃了点东西就到谭老板的宿舍内看电视,当时我身上还有大半包烟,我想着过节就给一起看电视的工友发烟,很快我的烟就抽完了,我就叫老板娘给我拿一包红梅牌香烟,A就叫他老婆不要卖给我,说我喝多了闹事,我再三请求谭老板卖一包烟给我,但是他始终不肯,我就生气了跟A说“五块钱一包香烟我在你这里做事,难道还怕我跑了吗”,但是A还是不肯,于是我就继续看电视,叫工友拿了一根烟抽,我抽完一根烟又叫谭老板的老婆卖给我一包烟,A还是不肯,我就生气了,然后从谭老板的宿舍走回自己的宿舍,我拿出我买的酒,自己一个人在宿舍里喝,大约21时左右,白酒快喝完了,于是我就走出宿舍对出的小公路边上坐着赏月,看了一会我就走回小店里看电视,我在店里看电视的时候,看见A就说“老板,过节也不给我拿包烟”,A说我喝多了,怕我喝酒抽烟闹事,这时候我的火气就上来了,于是我就说“过节我没有钱,你也不给我拿包烟,那就借点账给我”,A听了可能误会我要结账,于是他也生气了说“要结账没门,你爱滚蛋就滚蛋”,我一听马上和A解释,但是A也喝多了,根本听不进我的解释,这时我猛的一口把剩下的白酒喝完,然后狠狠地把瓶子往地上一扔,A听见了就问我想怎样,于是我和他吵了几句,吵完后大家也冷静下来,A就说结账不可能,要结账的话就滚,自己找地方告,随便我告,但是借钱可以,结果A借了我200元,我拿到钱后充了50元电话费,还了75元给同事,然后到外面店铺花钱下载电视节目到手机里,最后我兜里剩下三十多块钱,然后又向A借钱,谭老板马上又拿了200元给我,当时我心里想在这里做也没意思了,这200元当路费回老家,然后我就到谭老板宿舍跟A打声招呼,但是A不在,我就回宿舍拿我的行李箱和一个红色塑料桶坐摩托车到望XX综合市场的一个路口下车,在鸿运住宿租了一间临时房,我把行李放在租房联系处,我想到还没跟A打招呼,就用了半小时步行回宿舍,我在宿舍的灶台上拿了我的水果刀并用报纸包起来,放在我右腿侧面的裤袋内,接着我就到谭老板的房间看A回来没,我看到A在谭老板的宿舍内,我跟A说我要走了,A听到我说要走了,就把账本拿出来,说把我的伙食费扣了就没钱了,我对A说“之前不是说好了在这里工作包吃住的吗,怎么现在又要扣伙食费”,A说如果我不走就不扣,然后我就说这钱我不要了,就直接往宿舍外面走,A要送我,跟着我一起走出去,当时A也跟在我们后面一直说我的不好,不给我伙食费之类的,等我们走到XX地门口外面的小马路,A叫我们不要吵了,给我们每人发了一根香烟,我把烟点着,用左手夹着香烟,抽了两口,然后我就转过身,背对A,A打算点烟,可能因为风太大了,背着我们点烟,这时谭老板拍了我的左肩,当时我因为之前谭老板不卖烟给我,扣我的伙食费,非常生气,就用右手从我右腿侧面裤袋拿出包好的水果刀,并在转身瞬间把报纸往上扯掉,我转身过去之后就直接用水果刀捅进谭老板的肚子里了,然后我转身就往汇盈酒店方向跑步离开了,在跑步过程中,我又用左手握着报纸把刀包好,放回裤袋,后坐摩托车到鸿运住宿附近的一个烧烤摊点了两串豆腐和一瓶啤酒,当时我发现我右手有血迹,想着水果刀也有血迹,就把水果刀从裤袋拿出来,用啤酒冲掉刀刃的血迹,洗了一下手,又把刀包好放回裤袋,后来刀不知道去哪了,
辨认笔录:A辨认出B3就是C,
指认笔录:A指认出望牛墩镇新电城百家石材建筑工地对出路边就是其持刀捅伤B3的地方,指认出望牛墩镇新电城百家石材建筑工地厨房就是其案发当晚拿水果刀的地方,指认出望牛墩镇新电城汇盈酒店对出路边就是其作案后乘坐摩托车逃跑的地方,指认出鸿运住宿就是其存放行李的旅馆,指认出望牛墩镇兴业XX路边就是其作案后吃宵夜的地方,
(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
身份证、公证书等:原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原告人因本案所受的损失,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主观恶性小,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A因工资结算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但其却持刀捅刺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因此,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的犯罪行为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诉请的伙食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依法计算,被告人A应赔偿原告人人民币403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A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B1、C、B2人民币4039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1、B、A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陈斯俊
人民陪审员  张晃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静斐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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