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良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2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525民初740号 原告曾某X,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X与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X、被告BX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结婚,生有两个小孩,婚后因个性差异及被告又因赌博不顾家庭,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A、B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状况证明2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证人A、B、C、D的证言各1份,拟证明原、被的夫妻感情现状, 被告A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无异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的证据2提出了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原、被告陈述,本院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5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1日生育女孩杨某乙,2008年8月17日生育男孩杨某丙;婚后由于双方个性差异,且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聚少离多,双方时有争吵,2015年5月双方分居,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故酿成了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相恋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且生育了两小孩,本应是一幸福家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幸福家庭,完全和好是有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X与被告杨某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11年 (优于67.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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