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XX。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广东XX律师。
被告:湛江市霞山区XX玩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三和综合市场内8号铺。经营者黎XX,1991年4月26日出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霞山区XX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