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石XX,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代理人:尹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
被执行人:陈XX,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
石XX申请执行陈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院作出的(2017)粤088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告陈XX、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XX归还借款2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9元,由被告陈XX、陈XX负担。因被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各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陈XX的财产状况,并查询吴川市房产、国土部门,均没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电脑显示被执行人陈XX与其本人身份号码不一致,故无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其财产状况。本院将执行等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等有关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883执10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