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汉族,19XX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北门大道XX号XX室,身份证号码:340222198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198X年XX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铁门村晏塘组17号,身份证号码:34022XXXXXXX501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
住所地:繁昌县春谷路 组织机构代码:14977945-4
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0553-7851651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2859.16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4日19时,原告XX驾驶比德文牌电动车载案外人章子晗途径繁昌县峨溪北路小燕子超市路段。被告XXX驾驶皖BSXXXL小型轿车沿峨溪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将车辆停驶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开门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繁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4022222XXX75号认定:XXX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XX无责任。原告XX次日到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原告经安徽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XX左下肢损伤遗有功能丧失10%以上,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XXx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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