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期待的工资条例迟迟不出台,不得让人觉得是水中月、镜中花。法律上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实践中普遍成了“标准工资”,尤其是企业一线生产员工;而在一些企业为了控制加班费用,不论职位高低工、技术工种差别,一律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
造成当前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我国普通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客观上造成了劳方整体丧失工资话语权,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衡,影响了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增长。
其次,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基本未落实。虽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但如前所述,劳资双方力量的不平衡,造成了劳方整体丧失工资话语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展缓慢,事实上形成了企业单方决定工资的局面。
再次,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在招商引资方面,过度强调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在地方政策导向上偏袒资方,使劳动者工资合法却难以合理的增长。
最后,行业竞争因素的影响。在一些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特别是那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劳动力密集的制造和加工企业,企业整体盈利水平偏低,在劳资关系对立的情况下,压缩资方利润与增加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空间均非常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