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子多次讨工程款未果大闹万林湖工地
2008-07-28 11:15:00 [来源]: 东江时报
(记者王开尧 江勇龙)近日下午,位于惠城区林场山背坑的鹏基万林湖首期工程工地上,2名男子提着汽油走进工地上一栋住宅楼,将汽油泼洒在该楼刚刚做好的楼梯木制扶手上,正准备点火时被人阻拦,最终被惠城区公安分局古塘坳派出所带离现场。2人称,这是为了讨要工程款采取的“无奈”之举。
当事人
工程完工多次讨工程款未果
2男子中一名男子叫邹某,7月24日,邹某向记者介绍,他与汪某合伙做装修工作,今年4月,他们认识了万林湖工地上一包工头的亲戚廖某军,廖某军将4栋住宅楼的楼梯扶手发包给他们装修,双方4月27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的甲方为“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乙方为邹某的合伙人汪某。甲方将二标13栋至16栋的楼梯栏杆木扶手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协议在乙方全部完工后,甲方需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不得拖欠;如拖欠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邹某说,经过半个月安装,木扶手完工一共安装了木扶手314米,根据合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9202元的工程款。6月16日,甲方对乙方的工程量(即4栋楼的木扶手安装)的完工也写了书面证明。“可是我们多次到工地讨要工程款却未果。”邹某说。
包工头
完工申请验收后一周内可拿工程款
7月24日,记者联系了该工地建筑单位惠州市鹏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基公司”)项目工程师常光华,但向记者作出解释的却是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公司”)负责现场的两位工作人员。这两名工作人员称,该工地采取层层分包的形式,鹏基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金众公司,金众公司再把工程分包给属下公司及施工队。邹某承包的那部分工程是从施工队发包的,施工队的包工头叫廖某林,而非邹某所称的廖某军。该公司已在6月份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队2000多万元。
记者要求金众公司出示相关证据时,两工作人员以要经上级同意为由拒绝。他们还称,得知拖欠邹某工程款有关事宜后,因一直无法联系廖某林和廖某军,无法对此进行核实。经劳动部门介入此事,金众公司愿意支付邹某所承包工程量的工人工资,即工程款的15%,但邹某没有接受金众公司的意见。
当天下午,鹏基公司项目工程师常光华听了金众公司的说法,但对此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昨日下午,记者与施工队负责人廖某林取得联系。廖某林表示,如果邹某确实在工地承包了工程,完工后,经过打报告、申请验收等程序,一个星期内可拿到工程款。
劳动部门
可索工人工资 材料费须正当途径解决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该支队曾经受理过万林湖拖欠邹某工程款一事,并责成金众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说,万林湖拖欠邹某工程款29202元一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处理工人工资部分,即工程款的15%。至于材料费,只能由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律 师
层层分包已属违法 可要求赔偿损失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天认为,鹏基万林湖首期工程被层层分包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其次,汪某所签的《合同书》应属于无效合同。邹某、汪某为自然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条件,“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本身也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双方所签的《合同书》标的为建筑工程,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应适用《建筑法》、《合同法》调整,但因其违反《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李梦天律师认为,邹某、汪某可以要求“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赔偿损失。由于“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违法分包,存在过错,而邹某、汪某已经实际施工,所以有权要求“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赔偿人工费、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等损失。
当事人
工程完工多次讨工程款未果
2男子中一名男子叫邹某,7月24日,邹某向记者介绍,他与汪某合伙做装修工作,今年4月,他们认识了万林湖工地上一包工头的亲戚廖某军,廖某军将4栋住宅楼的楼梯扶手发包给他们装修,双方4月27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的甲方为“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乙方为邹某的合伙人汪某。甲方将二标13栋至16栋的楼梯栏杆木扶手安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双方协议在乙方全部完工后,甲方需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不得拖欠;如拖欠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邹某说,经过半个月安装,木扶手完工一共安装了木扶手314米,根据合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9202元的工程款。6月16日,甲方对乙方的工程量(即4栋楼的木扶手安装)的完工也写了书面证明。“可是我们多次到工地讨要工程款却未果。”邹某说。
包工头
完工申请验收后一周内可拿工程款
7月24日,记者联系了该工地建筑单位惠州市鹏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基公司”)项目工程师常光华,但向记者作出解释的却是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众公司”)负责现场的两位工作人员。这两名工作人员称,该工地采取层层分包的形式,鹏基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金众公司,金众公司再把工程分包给属下公司及施工队。邹某承包的那部分工程是从施工队发包的,施工队的包工头叫廖某林,而非邹某所称的廖某军。该公司已在6月份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队2000多万元。
记者要求金众公司出示相关证据时,两工作人员以要经上级同意为由拒绝。他们还称,得知拖欠邹某工程款有关事宜后,因一直无法联系廖某林和廖某军,无法对此进行核实。经劳动部门介入此事,金众公司愿意支付邹某所承包工程量的工人工资,即工程款的15%,但邹某没有接受金众公司的意见。
当天下午,鹏基公司项目工程师常光华听了金众公司的说法,但对此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昨日下午,记者与施工队负责人廖某林取得联系。廖某林表示,如果邹某确实在工地承包了工程,完工后,经过打报告、申请验收等程序,一个星期内可拿到工程款。
劳动部门
可索工人工资 材料费须正当途径解决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获悉,该支队曾经受理过万林湖拖欠邹某工程款一事,并责成金众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说,万林湖拖欠邹某工程款29202元一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处理工人工资部分,即工程款的15%。至于材料费,只能由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律 师
层层分包已属违法 可要求赔偿损失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天认为,鹏基万林湖首期工程被层层分包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其次,汪某所签的《合同书》应属于无效合同。邹某、汪某为自然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条件,“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本身也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双方所签的《合同书》标的为建筑工程,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而应适用《建筑法》、《合同法》调整,但因其违反《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李梦天律师认为,邹某、汪某可以要求“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赔偿损失。由于“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违法分包,存在过错,而邹某、汪某已经实际施工,所以有权要求“惠州万林湖二标项目部”赔偿人工费、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