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某某,男,1981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雷,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英,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刘雷雷,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2分,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并对利息、罚息及违约金都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打款20万元,但是,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杨某某仅偿还了10万元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共同借款人,因此,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原告主张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偏高,借款都是打给被告杨某某,应由被告杨某某来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
本案胜诉:1、判决共同还款。2、利息维持在法定范围内。3、驳回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