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强律师代理胜诉案例---劳动争议纠纷
2025-08-08
2025年08月08日 | 发布者:黄庆强 | 点击:7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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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黄庆强律师代理胜诉案例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基本案情:原告主张与被告自 2016 年 2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休息日加班报酬、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主张与被告自 2016 年 2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休息日加班报酬、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原告称入职时约定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受被告考勤管理,月工资逐步调整,2025 年 1 月后被告拒绝安排其回岗且未发放工资,认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主张因被告未缴纳社保导致其达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为劳动关系。
被告(黄庆强律师代理方)抗辩要点:
用工关系性质: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原告超法定退休年龄后不构成劳动关系。提交 2024 年签订的《临时工劳务合同》,明确约定 “协议期限届满即终止”“劳务报酬包含社保费用”,且原告工作为临时性、项目制,考勤显示可自主安排时间,不符合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特征。
退休年龄相关:原告于 2017 年 9 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关系应终止,后续为劳务关系。
具体诉求反驳:
工资方面:已足额支付 2025 年 1 月工资,包含加班津贴,不存在拖欠。
劳动关系与合同:原告无法提供 2016-2024 年劳动合同或社保记录,2024 年劳务合同印证双方非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不适用。
解除合法性:劳务合同到期终止,已提前通知,且原告超退休年龄,终止用工无需支付赔偿金。
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劳务合同约定社保费用包含在报酬中。
法院裁判结果:
确认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期间原告未达退休年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7 年 9 月后原告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转为劳务关系,故原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 2017 年 9 月后的加班报酬、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均不成立。
2025 年 1 月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诉求无依据。
社保补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应另循途径解决。
胜诉核心:黄庆强律师围绕用工关系性质、法定退休年龄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务合同约定及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有效抗辩了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多项诉求,法院最终采纳被告主要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