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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强律师胜诉案件:财产共有纠纷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024-11-25
2024年11月25日 | 发布者:黄庆强 | 点击:15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背景:陆1与简1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牵引车(粤W1),用于运输业务。后因简1拖欠陆1运费,双方达成协议,简1退出车辆的全部股份以偿还债务。陆1独立经营车辆,并由简1的前妻陈1将车辆转卖给陈2.简1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陆1与简1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牵引车(粤W1),用于运输业务。后因简1拖欠陆1运费,双方达成协议,简1退出车辆的全部股份以偿还债务。陆1独立经营车辆,并由简1的前妻陈1将车辆转卖给陈2.简1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1返还车辆转让款1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陆1向简1支付车辆出售款项90006元及利息。

上诉情况:

陆1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黄庆强律师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辩护策略:

1.**事实认定**:黄庆强律师首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主张原审判决中关于车辆共有权属的认定存在错误。他提出,车辆实际上是陆1、简1和陈1三人共有,而非仅陆1与简1共有。

2.**法律适用**:黄庆强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他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陈1作为共有人之一,提出出售车辆,陆1征求了另一共有人简1的意见,因此处分行为合法。

3.**证据提交**:黄庆强律师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2023)粤53民终1677号民事判决书和陆1与简1的电话录音,以证明陈1出售车辆的事实和简1欠陆1运费的事实。

4.**共有份额计算**:黄庆强律师对一审法院关于车辆共有份额的计算基数提出异议,主张原审将挂车的价值也计算在内是不正确的,因为挂车已被简1出售。

5.**程序合法性**:黄庆强律师强调陆1在处分共有车辆的过程中,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求了共有人简1的同意,并且收取的115000元与简1承诺的金额相同,因此陆1不存在过错。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庆强律师的辩护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简1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定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简1负担。

案件结果:

黄庆强律师代理的陆1在二审中胜诉,一审判决被撤销,简1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由简1承担。

总结:

黄庆强律师通过精确的法律分析、有力的证据提交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为陆1辩护,使其在二审中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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