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XX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xxx合作社
- 原审被告:曾XX
### 案件背景:
-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涉案土地为x经济合作社通过招投标方式出租的留用地,总面积为1800.25平方米,因政府原因延迟交付给XX公司。
### 争议焦点:
- 涉案留用地的租金计算标准。
- 曾XX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
### 一审法院判决:
- 确认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的租金差额16202.25元给x合作社。
- 驳回x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上诉人XX公司主张: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XX公司应从2022年8月1日起按10元/平方米计算租金,并根据合同约定递加计算。
-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二审法院判决:
- 撤销一审判决。
- 驳回西塘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x经济合作社负担。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 判决结果:
- 二审法院支持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一审判决在租金计算标准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