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01813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