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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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栗钦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2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董X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平XX南150米处,与被害人刘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X受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董X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董X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61mg/ml。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董X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董X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X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董X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且系初犯、认罪悔罪,家庭经济困难,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董X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平XX南150米处时,与被害人刘X驾驶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刘X受伤。经鉴定,刘X双侧额颞叶及右侧基底节区脑挫裂伤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颞顶叶硬脑外血肿合并右侧额颞骨、左侧额骨及颞顶骨多发骨折,右侧额部及左侧顶部皮下血肿,开颅手术证实颅内出血90mg,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董X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董X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61mg/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检测,董X某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灯光系统不正常,不符合技术标准。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X某受伤,公安机关接路人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将董X某抓获,董X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X某的亲属分次向被害人刘X支付医疗费共计30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董X某的犯罪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董X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董X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不符合安全装置的机动车辆肇事,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对其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董X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董X某无主动投案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自首,此项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董X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案发后已支付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董X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
栗钦,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0311777614.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执委、河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