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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栗钦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驻民三终字第00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A,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A因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XX西侧的16亩土地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从200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每年每亩租金100元,在合同期内不再递增,15年的租金分三次付清,一次交5年的租金,不得无故拖欠,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交纳租金8000元(即2010年之前的租金),2010年,原告将被告所租赁的土地中的2亩土地划为XX的公墓用地,为此,原告支付被告青苗损失费1000元,2010年起,被告实际租赁原告土地14亩,2010年9月1日起至今,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租赁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租金,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被告陈述已向原告交纳租金8000元,但其中4000元的收据丢失;2010年以后5年的租金,因原告将被告租赁的2亩土地划为公墓用地,而予以免除,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供由原告会计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2007年6月26日交租金4000元;证人A证明合同签订当天,被告交纳租金4000元;证人A证明,原告因将被告租赁的2亩土地划为公墓用地,而赔偿被告青苗费1000元,原告对被告2007年6月26日所交纳的4000元租金,以及因公墓用地而赔偿被告1000元青苗费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被告陈述的另外4000元租赁费,以及免除被告2010年以后5年的租金不认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已交纳了2010年之前的土地租赁费8000元,理由如下,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还拖欠原告的租赁费,原告应该从拖欠的租赁费中扣除应赔偿给被告的青苗费,而不会再另外支付,在2010年,原告支付给被告青苗赔偿款1000元的事实,说明被告之前的租赁费已清,该事实与被告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相印证,应当认定被告已向原告交纳土地租赁费8000元,被告关于原告免除其2010年之后5年租金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自2010年起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交纳土地租赁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理由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被告所拖欠的应是2010年9月1日起至今共计4年的租赁费,每年1400元,共计5600元,而非原告请求的21000元,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06年4月2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5600元(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原告负担137.5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A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其承诺免除2010年至2015年内的租金,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A称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其承诺免除2010年至2015年内的租金,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此陈述不予认可,A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A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A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A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D

栗钦,律师执业证号:14117200311777614.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执委、河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