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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劝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艳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617人看过

好意劝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王某、李某、赵某系同窗好友,四人同窗聚会,一起饮酒。席间,王某、李某、赵某频频向陈某劝酒,陈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却不加以控制,4人都喝醉后,陈某独自回家。回家后,陈某脑溢血发作死亡。陈某之妻郭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李某、赵某承担死亡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本案法律分析:本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陈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却不加以控制,应对自己死亡负主要责任;王某、李某、赵某频频向陈某劝酒,且在陈某酗酒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任凭神志不清的陈某独自回家,应当为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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