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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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航空飞机失事赔偿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张艳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368人看过

韩亚航空飞机失事赔偿的法律分析

2013年7月6日11点半,一架韩亚航空公司的波音777型客机在美国旧金山国际机场着陆时失事,机尾折断。引发大火,并导致数两名中国人遇难,一百八十人入院治疗。经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韩亚航空公司让仅培训了43小时的培训生坐上了机长的位子驾驶,并操控操纵杆。痛定思痛,我们在为之唏嘘的同时更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以上乘客的损失,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华沙条约》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运送旅客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法郎为限。如果根据受理法院的法律,可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时,付款的总值不得超过这个限额,但是旅客可以根据他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

此外,就诉讼时效而言,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应当在飞机抵达目的地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否则就会丧失追诉权。至于向哪一个法院起诉,根据《华沙公约》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以在承运人住所地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飞机抵达目的地法院提出。即:原告可以向韩亚公司住所所在地、其总管理处所在地起诉,也可在美国旧金山法院起诉;如果中国公民是在国内购买的本次航班机票,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对于上述事件,我们希望韩亚公司对此所作出的不仅仅是简单的道歉而已,对于其过错酿成的后果,我们期待其可以给予受害人一个公正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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