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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债务人财产?

发布者:邹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52人看过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有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2.无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

3.未设定担保权的财产。

4.已经设定担保权的财产。

5.投资权益、债权。

6.债务人位于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破产程序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孽息、不动产增值、退税款、租金等收入。

2.管理人追回的财产。对不当交易行为涉及财产的追回。也就是管理人有权追回撤销或无效交易对应的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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