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设定了担保权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包括两部分: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有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2.无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
3.未设定担保权的财产。
4.已经设定担保权的财产。
5.投资权益、债权。
6.债务人位于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破产程序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孽息、不动产增值、退税款、租金等收入。
2.管理人追回的财产。对不当交易行为涉及财产的追回。也就是管理人有权追回撤销或无效交易对应的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