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宝昌律师网

阜新专业律师,办理各项交通事故代理

IP属地:辽宁

马宝昌律师

  • 服务地区:辽宁

  • 主攻方向:交通事故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辽宁熙敬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641880033点击查看

邢XX与姚X、阜新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宝昌|时间:2020年09月01日|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X。
委托代理人:王X,阜新市海州区河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新市XX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平西工业区开平街西开工路北。
法定代表人:齐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辽宁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邢XX因与被申请人姚X、阜新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背离事实,驳回了其对姚X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应当按照姚X出具的还款协议,即应将辽JXXX号丰田吉普车作价还债。邢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姚X提交意见称:其没有恶意躲债,所欠债务是公司债务,应由公司偿还。邢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XX公司提交意见称:XX公司与姚X没有恶意串通,偷逃债务。该笔债务系姚X个人债务,应由姚X偿还。而且邢XX没有提起上诉,其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邢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在XX公司建设厂房时,姚X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X为了公司修建厂房从邢XX处赊购钢材,应视为姚X以XX公司的名义与邢XX进行的买卖行为,因此,本案诉争债务为XX公司债务,原判决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时,邢XX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应视为邢XX明确认可诉争债务为公司债务。现其申请再审时,以姚X签订了还款协议为由向姚X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邢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XX的再审申请。

  • 全站访问量

    129305

  • 昨日访问量

    2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宝昌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