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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精准辩护助力当事人获从轻判决

发布者:华正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7日 159人看过 举报

2026-03-1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一起涉及多名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张XX因涉嫌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案金额高达228万元,面临严重的刑事追诉风险。作为张XX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制定了系统的辩护策略,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本案的关键突破点在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张XX系被传唤到案,且对合犯已先行交代行贿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我们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张XX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或至少应当从轻处罚。虽然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张XX属于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量刑辩护奠定了基础。

在量刑环节,我们重点提出了多项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是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二是张XX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三是张XX已全额缴纳罚金,积极消除犯罪后果;四是部分行贿行为系被动应对,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五是涉案项目未对国家利益造成实际损害。这些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充分关注。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核心观点,虽然认定张XX不构成自首,但确认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在涉案金额228万元、向三人行贿的严重情节下,法院判处张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向三人以上行贿一般不适用缓刑,在此背景下取得的量刑结果已属不易。

本案的成功辩护启示我们,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全面挖掘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即使无法实现自首、缓刑等核心辩护目标,仍可通过扎实的证据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优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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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3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
1630120********15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