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华正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0日 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合同,有被告对陈玉荣的授权,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原告提交的支付部分货款的证据及原告自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该货款均为陈玉荣支付,不能证实系被告支付的事实;庭审时将被告公章用印和合同中“青海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章比对后,原告也认可不是同一枚公章,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合同中的公章并非被告公章。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原告称其自2013年起每年都向被告催要未付货款,但并未提交向被告送达企业询征函及向被告员工催要货款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被告一直主张权利的事实,原告陈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支付货款的期限为2012年12月,而于2016年11月1日提起诉讼,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故被告所持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