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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谋能源建设集团某省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某某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华正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0日 850人看过 举报

2017-07-20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合同,有被告对陈玉荣的授权,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原告提交的支付部分货款的证据及原告自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该货款均为陈玉荣支付,不能证实系被告支付的事实;庭审时将被告公章用印和合同中“青海新盛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章比对后,原告也认可不是同一枚公章,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合同中的公章并非被告公章。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原告称其自2013年起每年都向被告催要未付货款,但并未提交向被告送达企业询征函及向被告员工催要货款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被告一直主张权利的事实,原告陈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支付货款的期限为2012年12月,而于2016年11月1日提起诉讼,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故被告所持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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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3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上海中联(西宁)律师事务所
1630120********15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