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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于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华正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0日 7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采矿权的私下转让并不会导致合同直接无效,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是否达到解除条件,若达到解除条件,面临的法律后果便是合同解除之后,是否可以恢复原状及是否还存在违约的问题。  

    关于《矿山转让合同》的效力。韩丰邦与于洋签订《矿山转让合同》后,该合同依法成立。《矿山转让合同》成立后,韩丰邦与于洋未按规定向审批管理机关报请涉案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之规定,《矿山转让合同》未生效。


华正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执业于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从业近十年。华正律师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3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