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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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海某某金属丝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

发布者:华正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19日 8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正杰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首先,原告依据《购销合同》,认为其与正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从正杰公司提交的其公司印章表明,《购销合同》中的印章不是该公司的印章,原告不能证明合同相对方为正杰公司;其次,被告杨某某、胡某某以正杰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杨某某、胡某某未经正杰公司的允许,以未经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且正杰公司不予认可的印章签署购销合同,显然不具有正杰公司之授权。且原告未严格审查被告杨某某、胡某某是否系被告正杰公司的员工或系有正杰公司的授权,在未能确定杨某某、胡某某身份的情况下,原告未进行严格审查,而仅凭借一枚正杰公司印章,即轻信杨某某、胡某某的行为系正杰公司的职务行为,就与其签订了《购销合同》,原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无法确定原告“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之事实。故被告杨某某、胡某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华正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执业于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从业近十年。华正律师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3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