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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后遭解约并拒赔,起诉后拿回25万+合同继续履行

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24年01月12日|10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0日,H先生以其妻子W女士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某款重疾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行肿瘤。

2021年12月10日,W被医院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2021年12月29日在医院进行了甲状腺癌根治+中央淋巴区清扫手术。

2022年12月13日,W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以W女士投保前有甲状腺结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了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决定。

此后,W女士通过各种方式与保险公司沟通,均不能解决问题。

W女士通过朋友联系到我,充分沟通后委托我代理该案,随后,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W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构成弃权或者禁止反言?


【法院审理】

此案一共开庭两次,为查明案件情况,法院追加保险代理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双方达成调解书,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结案。


【律师解读】

该案W女士投保前的病历中的确记载有甲状腺结节,W女士认为投保时向保险代理人提及过,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尽管有W女士和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后的聊天记录,但是根据该聊天记录的内容无法确定W提及的是甲状腺结节,保险业务员说W女士提及的是甲状腺激素的问题而不是甲状腺结节。


两次庭审之后法官跟我方沟通,发现审理法官的观点非常明确,认为我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投保时告知过甲状腺结节,且对于我方提出的其他观点也根本没有考虑到,譬如:甲状腺结节和甲状腺乳头状癌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譬如:即使保险公司在投保后得知未如实告知却继续收取保费,已构成弃权。


鉴于本案的证据和法院判决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庭审后一边向法院提交我方详细的代理意见,一边跟保险公司沟通,经过反复多次的沟通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向我方支付25万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履行,这个赔偿金额超过W女士的预期,而且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对于W女士来说也很重要,W女士非常满意这个结果。


【律师建议】

保险类案件对于专业性要求相对较高,保险合同保险消费者一般是看不懂的,遭遇到保险拒赔时,一般民众往往自己处理不了,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因此遇到保险纠纷时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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