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23年11月27日|4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太保金福.合家欢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万元/份,A投保了60份,缴费期限18年,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终身止,并附加投保被保险人豁免2021特定疾病保险及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1)主险合同;2)附加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其他附加险合同。
A在2023年3月24日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行右侧甲状腺扩大根治术+左侧甲状腺全切手术。
A于2023年3月29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A在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记载了A有甲状腺结节和肺结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做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A通过申诉、投诉等方式均不能解决问题,通过华律网联系到我,充分沟通后委托我代理该案。
我方的诉讼请求包括:1)给付保险金12万元;2)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豁免后续17年保费。
案件于2023年10月份正式立案,2023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1)给付保险金10.8万元;2)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豁免后续17年保费。
【争议焦点】
A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律师解读】
重疾险保险拒赔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拒赔理由是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及在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案件是不是就没有胜诉的可能性?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要如实告知,如因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等于保险公司的解约拒赔一定成立,因为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保险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我在代理该案时也是从这两个角度切入:
1)A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即使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及拒赔是否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最后保险公司同意给付保险金,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豁免后续17年保费,案件取得根本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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