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21年12月28日|36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被告将车辆送至原告的修理厂修理,产生维修费18万余元,原告认为修理费过高,因此迟迟不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根据程序选取鉴定机构,后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维修费14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由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是维修费如何确定,第二个是维修费由谁来承担
关于维修费的确定,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司法实务中会通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来认定,本案中就是由法院选取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认定修理费为14万余元。
本案中修理合同的签订方只有一位,但是起诉时我方起诉了两位,主要是考虑到两被告是两兄弟,可能存在代理关系,需要法院审理查明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最后因为另一被告自愿跟签订合同的被告一起承担维修费,属于债务加入,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为维修合同签字的不规范,导致被告主体的确定不是那么明确,一般而言合同具有相对性,建议在签署合同时要确认对方身份并使用规范的合同用于,以避免出现歧义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