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玉杰|时间:2021年03月27日|6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基本案情:
2016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向原告出具没有抬头的书面字据一份:本人XXX借XXX人民币20万元,借款日期:2016年6月4日,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款19万元,该笔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不偿还,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分析认为该案存在的问题在于:
1)书面字据存在歧义,必须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2)书面字据上的金额和银行转账金额不一致,借款本金的认定只能以银行转账金额为准;
3)被告玩消失,送达有障碍。
最终,经法院公告送达后开庭审理,被告缺席,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745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律师建议
民间借贷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会非常的慎重,对证据的要求较高,原告的举证责任比较重,尤其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然而在现实中,一般民众的证据意识虽然有了提高,但是在证据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存在问题的证据在审理中就会变成不利因素,因此本律师建议要有预防意识,把风险和隐患阻却在事前,在证据方面要规范化。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是借款类纠纷,也要把证据运用好,最好找专业律师咨询代理诉讼。